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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税改正式启动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少收百亿税

http://www.syfun.com/news/2004/ 2004-9-29 17:36:53 打印】 【关闭
 本报昨日获悉,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最终确定了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和今年7月1日为回溯时间,加之相关企业的认定已经进行,这三方面工作的完成意味着酝酿已久的东北税改终于正式启动。

     减轻东北企业负担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考虑原有税负水平,以及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问题,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重复计征的问题。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不少设备陈旧急需更新,由于不允许扣除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所以负担相对更重。东北税改的主要内容,即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免除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4]156号通知中说,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即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上报。

     《规定》指出,东北三省凡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在适用范围之内。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扣除。

     但是,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的,及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的不予扣除。

     《规定》第五条指出,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为保证年度内扣税的均衡性,实际操作时,采取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

     同时,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

     国家减少百余亿税收

     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但具体操作办法及2004年的过渡办法还需另行制定。

     据资料显示,增值税改革在东北试点后,中央财政将减少100亿元的收入,东北三省地方财政将各减少30亿左右。如向全国铺开,国家财政要承担的改革成本达1000亿元以上。

     新闻分析:消费型增值税是大势所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制定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正式出台。正如有关通知所指出的,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国家对增值税改革的目标,绝不仅仅是东北,而是全国。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该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5%左右。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税务改革要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为目标,建立消费型的增值税制度有利于让内资企业同外资企业站在平等的位置。他认为,目前因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支出不能抵扣,造成企业负担沉重,这在国际上也是少见的。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将使国内的企业无法与海外企业平等竞争。

     我们看到,这几年税收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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