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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税改正式启动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少收百亿税

http://www.syfun.com/news/2004/ 2004-9-29 17:36:53 打印】 【关闭
 本报昨日获悉,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最终确定了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和今年7月1日为回溯时间,加之相关企业的认定已经进行,这三方面工作的完成意味着酝酿已久的东北税改终于正式启动。

     减轻东北企业负担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考虑原有税负水平,以及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问题,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重复计征的问题。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不少设备陈旧急需更新,由于不允许扣除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所以负担相对更重。东北税改的主要内容,即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免除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4]156号通知中说,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即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上报。

     《规定》指出,东北三省凡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在适用范围之内。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扣除。

     但是,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的,及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的不予扣除。

     《规定》第五条指出,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 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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