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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税改正式启动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少收百亿税

http://www.syfun.com/news/2004/ 2004-9-29 17:36:53 打印】 【关闭
速度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但是,任何税收的增长都是以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加重为代价,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是大势所趋。

     我国著名财税专家高培勇先生认为,目前是推进税改新政的最好时机。他表示,今年我国预计税收增加5000亿元,倘若这个时候进行税改,有充分的资金可以支配,而目前税收增长已经基本达到定点,可以说税改是“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要点摘录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扣除: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

     ●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二)将 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 r=#313031>页面功能 【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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