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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草案:拆迁不能只赔房价不赔地价

http://www.syfun.com/news/2004/ 2004-9-29 17:35:04 华西都市报打印】 【关闭
  昨日,华西都市报独家刊登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后,新华网、四川在线等各大网站纷纷在头条看点位置予以转载,并在广大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 

  热心读者不断打进热线,发表对该《条例(修订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读者们针对修订草案中规定的45平方米的规定是否合理、过渡房居住时限、拆迁安置赔偿方式等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华西都市报特将读者意见集中的主要问题整理如下,今日将把所有意见和建议转交给省政府法制办。 


  把土地成本纳入赔偿金里 


  读者李绍庚:我是房屋评估师、会计师。房屋拆迁中,土地是个关键问题,现在有不少人在土地上做文章。土地有成本问题,房屋拆迁赔偿时,应考虑把土地成本纳入赔偿金里面。同时,房屋的价格应由市场来定,不由政府来定。 


  乐山读者彭先生:国土使用权取得以后,在补偿时不能只补房屋,不补土地。 


  第12条涉嫌与上位法抵触 


  成都读者李仁和:修订案草案第12条涉嫌与上位法抵触。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但草案稿第12条却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期限、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国务院规定的是同时公布,草案却规定了一个5日内,这显然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如果被拆迁人要过5天才知道自己的住处要被拆了,这显然是侵犯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李仁和同时认为,草案第12条规定,以公告形式告诉被拆迁人安置地点,是强迫被拆迁人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地,这有悖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安置地点在哪里,应由拆迁和被拆迁的双方协商确定,有关部门不能用行政手段强制被拆迁人接受。 


  何时搬进安置房应给期限 


  绵阳读者王女士:拆迁后什么时候能住进新的安置房,应定一个时间。不能老让被拆迁了的人住在过渡房中。 


  成都读者晋先生:住过渡房要住多久,应有明确规定。最好是实行先安置后拆迁。 


  与王女士、晋先生一样,众多打进本报热线的读者都建议,在拆迁安置时,给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最好能一步到位,不要让被拆迁人老住过渡房。 


  换房还应给适当经济补偿 


  成都读者陈凤珍:拆迁赔付如果是采用以房换房的方式进行,应根据被拆迁房和安置房所处地价的不同,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这样做实际是体现社会利益公平的原则。如我现在的房子所处地段可能是4000块钱1平方米,但如果给我安置一个地段不好的地方,1平方米只值1000块钱,这就不公平。 


  老街坊应尽量安置在一起 


  众多读者对拆迁安置应尽量体现人文关怀提出了建议。 


  读者陈凤珍:在一个地方住久了,邻居们大多认识并多有关照。对一些年老的被拆迁者来说,邻居和朋友就是晚年的财富。如果拆迁后大家东一个西一个,晚年生活会非常寂寞。 


  她举例说,我在上海住时,就发现有些老人因拆迁后,不跟子女住一起,周围又没有朋友,使他们很孤独。所以拆迁安置时考虑成片的安置,大家都住在一起,当然,有些人愿意拆迁到别的地方,那就由他们自己选择。 


  设新条款杜绝浪费性拆迁 


  雅安读者丁女士:希望在条例中增加杜绝浪费性拆迁的内容。 


  丁女士举例说,我们单位的一些房子,才盖三四年,现在却要拆了,重新在别的地方盖新的房子。原来的房子要三四百万,新盖房子又要三四百万,这不是浪费吗?据我了解,这样的浪费拆迁在不少地方都存在。我经常关注房屋拆迁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现基本没有针对浪费拆迁的条文。为此,希望我省在制定法规时有所突破。 


  拆迁办应该和政府脱钩 


  德阳读者赵大刚:各地设置的拆迁办一定要与政府脱钩。我以前是搞房地产开发的,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原来各市州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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