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向社会征求《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颁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银监会
【内容分类】房地产金融
【失效日期】
【文号】
【内容】
为引导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和有效识别房地产贷款风险,设计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和不同地区的项目,利用不同的风险政策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监控风险的措施,并切实关注借款人的偿贷能力、偿贷意愿及信用记录等直接决定项目风险的因素,我们起草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上网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一个月。
联系人:尹小贝
通信地址:沈阳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编:100027
e-mail:fgb@cbrc.gov.cn
传真:6551 751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部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 风 险 控 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比不得超过30%,但各行可根据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房地产贷款发放质量的年度全面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稽核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整改情况;(四)本年度稽核计划。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房地产贷款情况详实地登记,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进入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
第三章 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应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有关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等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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