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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关于向社会征求《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http://www.syfun.com/news/2004/ 2004-9-27 16:48:12 打印】 【关闭
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以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自有资金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机制,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以及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对成立不满三年且开发项目较少的专业性、集团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抵押,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筹资金得到保证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以防止其挪用贷款转作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监控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其流动资金贷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垫资。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款进行监控,防止其挪用该销售款开发其他项目或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以确保商业银行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建立针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其中具体项目内容参见附件1)。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债务情况)将经过贷款审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将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在案。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确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的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再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前景;应通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应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的拥有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做整体分析。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做内部的信息调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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