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符合房屋租赁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指定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名单由沈阳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沈阳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www.bjfdc.gov.cn)”统一公布。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沈阳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予以公布。
十八、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在2004年5月1日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5月20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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