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以上网提意见
房屋租赁市场混乱的局面有望根本好转。昨天,有关方面公布了最新出台的《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并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五类房屋不能出租
《管理办法》明确有五类房屋不可以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危险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开买卖须邻居同意
不少商品房都设计有底商,而这类商铺和邻里之间往往会闹点纠纷。《管理办法》提出,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类房屋租金不由市场定
房屋租赁价格通常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租赁当事人可以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来协商。但有三类房屋的租金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这三类房屋分别是公有居住房屋;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违法出租最多罚三万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除了责令其限期改正,还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